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保障經濟責任審計成效、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功能的重要環節。結果運用的層次、范圍、途徑以及效果,不僅取決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質量,還取決于各相關部門職能作用的發揮程度。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一)基本概念。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依法向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審計文書反映的事實和作出的結論,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評價和意見。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客觀、準確地反映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情況,既包括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也包括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問題及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二)主要形式。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以法定的文書為載體。具體包括以下幾種主要形式:
1.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送達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的法定業務文書,是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運用審計結果,對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規問題,以及失職瀆職行為進行糾正和整改的主要依據之一。主要包括: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業績和評價意見;審計發現的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和其他重要問題的事實、定性、處理處罰意見以及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被審計人員對審計發現問題承擔的責任;針對審計發現問題提出的整改、改進意見和建議等。
2.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是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后,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的書面結論,是本級黨委、政府,以及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掌握審計情況,并據此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作出相應處理,或完善相關體制、機制和制度的重要依據之一。
3.審計決定書。審計決定書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人員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法定業務文書,是被審計單位運用審計結果,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依據之一。
4.審計移送處理書。對于被審計人員或其他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移送有關主管機關做出處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5.審計處罰決定書。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且拒不改正的行為,審計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業務文書。
6.經濟責任審計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簡報。通過對一段時間,或同一類別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的綜合分析,對其中的普遍性、共性問題,及時向本級黨委、政府提交綜合報告;對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提交專題報告;對審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重大要情,應快速上報審計簡報(專報)等。
(三)構成要素。構成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要素包括:
1.事實。是指審計人員依法取得的能夠為審計結論提供支撐的全部事實,包括審計人員調查了解被審計人員履行職責的基本情況、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查證的事實應當具有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即與審計事項及其具體審計目標之間具有實質性聯系,審計證據真實、可信,且能全面、充分反映和支持審計應當查證的事項。問題部分的表述一般包括違法違規的主體、時間、原因、主要情節、金額、截至審計時的狀況等。
2.依據。主要包括對工作績效進行評價的政策依據和行業規范、專業標準,以及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定性依據、處理處罰依據、整改依據。審計評價的依據應當具有法定性、準確性和權威性,其種類包括國家法律、地方性法規、規章,中央和地方黨委政府出臺的政策措施,通用的行業規范和專業標準等。
3.結論。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規范對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或提出的應當由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執行的審計決定、審計報告,以及由干部管理監督部門、主管機關(單位)采取相應處理措施的意見和建議。審計結論與事實、依據之間應當邏輯清楚,歸納合理準確,語言精練嚴謹,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審計結論中對被審計人員經濟責任的界定應當根據其應承擔的職責,結合審計查證的事實,作出客觀、準確、適當的評價,并注重從歷史和主客觀等方面說明定責的原因。
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黨委政府、干部管理監督部門、有關主管機關(單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干部考核、任用、獎懲,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決定以及采取其他措施的行為。
(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行為,應當注重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實事求是的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區分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尤其是體制、制度的不完善、不健全情況下產生的不合規行為,既要考慮其發生當時的政策、法規和經濟運行環境,也要考慮是否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依據審計結果作出實事求是地處理。
2.客觀公正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單位)在運用審計結果時,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實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對審計結果進行認真的研究、分析和進一步調查核實,并在此基礎上依據本部門(單位)的職責權限作出獨立、客觀、公正的處理。在運用審計結果時,對待同類性質或相同情節的行為應當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做到在法律法規和規定面前一律平等。
3.及時公開的原則。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保證信息溝通暢通,協作配合有序,及時追究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及時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處理和情況通報,按照規定的時間要求,抓好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改督察工作。利用政務公開平臺,公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其運用情況,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推進民主政治建設。
4.注重實效的原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應當在堅持依法辦事的基礎上,以積極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科學發展為目標,不局限于對一人一事等具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要著眼于長遠發展,努力從體制、機制和制度上健全管理,解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做到防患于未然,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在懲治、警示、教育和預防等方面的整體功能。
(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目標。結果運用的主要領域體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和價值所涉及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強干部管理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的首要職能是為黨委做好干部管理監督工作服務。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能夠使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在干部日常管理、目標考核、表彰獎勵、選拔任用中,更加科學、客觀地了解和評價被審計人員履行職責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經濟責任,進一步確立正確評價干部的標準和用人導向,避免干部“帶病上崗”、“帶病提拔”等用人失察失誤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干部管理監督工作,完善干部管理制度。
2.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經濟責任審計具有監督、約束、教育和防范等多方位的服務功能。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通過對移送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進一步核實查處,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懲治和防范腐敗行為;根據審計揭露的違法違紀問題,運用典型案例,加強對干部廉潔自律和反腐敗警示教育,為構建懲防體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
3.規范行政(經營)管理行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中反映的經濟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中存在不科學、不規范等行為,一方面從微觀的審計結果中提煉出加強宏觀管理的建議,為黨委、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進一步健全宏觀管理和完善規章制度,提供決策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有關違法違紀行為和管理不規范等行為的揭露,為其加強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建設,改進和規范行政(經營)管理,提供直接服務。
4.提高干部執政(經營)能力。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一個重要目的,在于促進被審計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經營的能力。干部監管部門通過誡勉談話、批評教育,以及督察回訪等形式,促進被審計人員改進管理,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審計結果的公開,對規范和引導其他被審計人員的行政行為,起到積極的預警作用。
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主體及其職能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一項在黨委政府領導下、干部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等眾多部門、單位廣泛參與的綜合性、系統性工程。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主體,涉及與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有組織人事管轄關系和財政財務隸屬關系的各有關部門、單位。這些部門和單位及其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主要職能和方式,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黨委、政府。黨委和政府運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主要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綜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專題報告以及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簡報和專報等。主要方式:
1.對審計結果中反映的有關體制、機制和制度性問題,及時研究制定和修訂相關規定和文件,對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完善宏觀調控措施,為經濟和社會科學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2.針對審計結果報告中揭示的被審計人員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依法依規作出黨紀處分、行政處分。
3.對履行經濟責任優秀的被審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4.建立健全干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科學考核、評價辦法,完善選人、用人機制。
5.組織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整改情況,以及有關主管部門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情況進行督察。必要時,可以召集有關部門對被審計人員進行公開質詢、問責。
(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職能和主要方式有:
1.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制度和辦法。
2.落實黨委、政府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決議、決定以及黨委和政府領導的批示。
3.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執行審計決定書和審計報告的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不認真整改的,責令立即糾正;對拒不整改的,給予通報批評或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協調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5.交流、指導本地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
(三)干部管理監督部門。主要指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移送處理書、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綜合報告、專題報告、簡報等文書反映的事實和結論的運用。
1.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職能和主要方式:
(1)對審計機關移送的違法違紀線索,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立案查處;對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反映的違紀問題,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3)對經濟責任審計中反映的領導干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普遍性問題,及時研究分析并提出懲戒、預防的意見和措施。
(4)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歸入干部廉政檔案,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內容,作為教育、監督、懲處干部的重要依據。
(5)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運用審計結果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6)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2.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職能和主要方式:
(1)對被審計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比較好、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在干部考核中予以肯定,并作為干部任用的政績依據之一。
(2)對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較差、問題較多并負有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或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在未取得明顯整改成效之前,不得提拔重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進行職務調整。
(3)對被審計人員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較差,問題較為嚴重的,進行誡勉談話。情節特別嚴重的,應當作出組織處理。
(4)將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結果運用情況歸入干部個人檔案,作為考核干部業績的依據之一。
(5)對下級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6)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職能和主要方式有:
1.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對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業績考核的依據之一。
2.督促檢查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的整改。
3.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反映的企業資產嚴重不實、擅自處理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浪費、嚴重負債以及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重大失誤的行為,依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4.對被審計人員履行經濟職責過程中存在的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普遍性問題,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5.對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運用審計結果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6.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五)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是指審計機關對查證的事實進行綜合分析和處理后,依法將該結論提交給黨委和政府,或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等。
1.對一段時期,或同類型項目的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向本級黨委、政府提交綜合報告,提出審計建議。
2.對社會公眾關注的、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或進行宣傳,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3.對被審計人員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執行審計決定和落實整改意見的情況依法進行回訪監督。
4.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輔助管理系統,為科學、準確、及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提供服務。
(六)主管機關(單位)。被審計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財政以及其它與被審計單位有資產(資金)管理、監督關系的部門(單位),根據審計機關移送處理意見、審計建議,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要求,加強對被審計人員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1.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建立健全行業、部門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
3.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對垂直管理部門的領導干部(人員)工作業績考核、考察、獎懲、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
4.按照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對被擠占、截留、挪用的國家資金,依法予以收回或采取其它相應行政措施。
5.根據主管機關(單位)的職能,按照審計結果文書中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作出其他處理,協助審計機關落實審計決定。
6.以適當方式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機關。
(七)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以及黨委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單位)的要求,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進行全面的整改。具體措施如下:
1.對審計決定作出的處理、處罰措施,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完畢,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2.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研究并采納,完善管理機制,制定完善相關制度。
3.對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整改督促檢查措施,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有關部門。
4.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問題,在職責范圍內進行調查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采取適當的形式通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八)其他機構。除上述部門(單位)之外,人大、巡視組、媒體等也可以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主體。其主要方式和途徑有:
1.人大機關。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領導干部年度述職進行評議,同時,作為干部的選拔任用的參考依據。
2.巡視組。參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領導班子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等情況,作出評價。
3.媒體。通過公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維護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促進民主政治建設。
4.政風行風監督機構。參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進行年度目標考核。結合政風行風監督工作,協助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工作。
四、審計結果運用的程序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應當按照法定或規定的程序進行。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協調、配合和應急處理工作機制,保障結果運用工作有序開展。
(一)提交結果。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應當及時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1.建立審計機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工作機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職能機構負責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報送、協調、督察、存檔、統計、宣傳等管理工作。
2.與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相關部門(單位)建立必要的工作機制,保障審計結果傳送渠道暢通、信息全面共享、協調配合有序。
(二)分類運用。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1.收文登記。對審計機關提交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文書,應統一扎口登記,呈報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閱批后,分送職能機構辦理。
2.受理、辦理。收文部門(單位)對收到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文書,應當根據文書的種類及其反映的事實,作出處理。
(1)對不需要作出行政或紀律處分的被審計人員,對抄送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分別歸入干部檔案或文書檔案;對需要作出行政或紀律處分的,應將結果報告連同處分決定一并歸入干部檔案。
(2)對需要辦理的審計移送處理書等文書,受理部門(單位)應當作為案件線索進行管理,并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承辦案件的機構應及時與審計機關溝通,審核移交的認定依據和相關材料,及時進行核查。
(3)根據核查結果,按照規定對被審計人員作出相應的行政或紀律處分,出臺或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規范。
3.反饋。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審計機關,并由其歸入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
(三)整改督察。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對有關部門(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部門(單位)也應當根據職能要求,對部門(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情況進行檢查,保障整改工作得到全面落實。
1.情形。下列情形應提起整改督察:一是對整個地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進行年度例行性督察。二是對拒不執行審計決定或其他職能部門(單位)作出的整改決定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實行重點督察。三是對違法違規行為屢查屢犯,或群眾反映持續較大的單位,實行經常性督察。
2.組織。一般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決定并提起整改督察要求,聯席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審計和國資等職能部門,對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情況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也可以結合日常管理、監督工作,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落實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3.程序。一般包括:制定年度整改督察工作計劃、擬定督察工作方案、布置自查并聽取整改情況報告、實地檢查和處理、通報整改督察結果等。
(四)檔案管理。相關職能部門(單位)應將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情況歸入本部門檔案集中管理。審計機關應注重收集各部門(單位)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情況,并將之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統一管理。
五、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是指按照規定的程序,將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審計查出的主要問題以及整改落實等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公開。
(一)基本原則。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審計結果公告的積極作用,審計結果公告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法定性原則。公告的審計結果要客觀、真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和程序,并在一定的范圍內如實地進行公告。
2.重要性原則。確定公告的重要審計事項應與公眾的關聯程度高,且審計結果公告以后的預期社會效果應能夠控制。
3.保密原則。公告前應對被公告事項的密級嚴格把關,防止泄密。審計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向社會公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4.謹慎性原則。要對審計結果公告的審計風險和社會風險進行合理預測,以判斷審計結果公告可能產生的負面效應,從而決定審計結果是否公告。
5.簡明性原則。審計結果公告要言簡意明、易懂,少用專業術語。
(二)公告形式。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的形式包括:
1.以口頭通報的形式在被審計人員所在單位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
2.以公文形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3.以新聞形式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上公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4.其他符合規定的形式。
(三)公告內容。經濟責任審計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基本情況。
2.履行經濟責任的主要業績和審計評價意見。
3.審計結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4.處理處罰決定及審計建議。
5.被審計單位的整改情況。
在公布審計和審計調查結果時,審計機關不得公布下列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事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審計機關認為不公布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布。
(四)公告程序。審計機關公布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統一辦理,履行規定的保密審查和審核手續。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結果報告、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的公告,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由審計機關向聯席會議(領導小組)提出公告建議。
2.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對公告建議審定后,報黨委、政府批準。
3.審計機關按照黨委或政府批準意見,負責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
審計簡報(專報)、媒體宣傳以及在被審計人員所在單位通報
審計結果,應由審計機關分管負責人簽字批準后進行。
版權說明:如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謝謝!
安徽工程造價 安徽清單編制 安徽結算審計 安徽財務審計--忠實工程造價公司擁有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咨詢服務熱線: 0551-62811728 13805600932